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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建房字〔2007〕20号 原文:
各区(市) 建设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标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标准》、《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楼房层次调整系数》、《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容积率调整系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市建委、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枣建房字[2004]27号《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各类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标准》 2、《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3、《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标准》 4、《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楼房层次调整系数》 5、《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容积率调整系数》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标准
一、城市房屋委托拆迁费 (一)城市房屋委托拆迁费是由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人委托,提供拆迁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类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 (三)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收取委托拆迁费应提供以下服务: 1、负责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使用和租赁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 2、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3、协助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递交有关材料,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4、协助拆迁当事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 5、协助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送达房屋估价报告; 6、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拆迁政策,进行拆迁动员; 7、组织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8、组织对腾空房屋的拆除和建筑垃圾的清除,负责拆除现场施工的安全工作; 9、协助拆迁人向拆迁管理部门递交拆迁裁决申请; 10、协助拆迁人做好行政强迁或司法强迁。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1995]第971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评估费按计价格[1995]第971号文件执行。 三、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专家鉴定。具体标准:住宅房屋100 平方米以下的按评估房屋建筑面积8元/ 平方米元收取,100平方米以上的按800元/户收取;非住宅房屋100 平方米以下按评估房屋建筑面积13元/ 平方米收取,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宗按估价额的5‰累进计费率收取。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5‰收取;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2.5‰收取;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按1.5‰收取;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0.8‰收取;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按0.4‰收取;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按0.2‰收取;10000万元以上按0.1‰收取。“以上”不包括本数。 专家鉴定结果使用该拆迁项目的同类当事人,不得重复收取鉴定费。 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四、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和拆迁实施单位,应主动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凡与本标准有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标准
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楼房层次调整系数
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容积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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