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枣庄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并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枣庄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全市改革规范工作会议材料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

 

 

枣庄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067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 
  (一)职务工资的套改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现任职务,是指2006630日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2006630日前因工作需要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按照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确定职务工资。 
  (二)级别工资的套改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6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转正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按照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套改级别工资。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技术等级(职务)时间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计算办法同前),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6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二)普通工人的工资套改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按套改办法确定的岗位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岗位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岗位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一)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7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11日至201012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7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二)机关工人晋升工资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7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1日起晋升一个岗位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并从晋升后的下月起执行。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从晋升的下月起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3、其他 
  普通工人经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机关工人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五、新录用和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录用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2、试用期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人工资待遇 
  1、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2、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按初级工确定,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初级工1档、2档、3档确定;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普通工1档、2档、3档确定。 
  六、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从2006年起,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在考核结果确定后,按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改革的相关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移交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二)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确定的级别(岗位)工资基础上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档次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仍保留公职的,在套改确定的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7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五)实施公务员法后,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六)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任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七)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八)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单位的人员,需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八、经费来源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经济欠发达区(市),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组织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区(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批。 
  市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公务员登记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工资套改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其中,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经市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本实施意见自20067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7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1、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2006630日在聘的岗位。 
  (二)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所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6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绩效工资分配的政策和办法。 
  政府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区(市)、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7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1日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下列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聘用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2级、5级、7级确定。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1级、4级、6级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 
  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按有关规定报经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健全收入分配管理体制。在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指导下,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合理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区(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违反收入分配政策在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基本工资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按国家规定实行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低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人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七)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级,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低定一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7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十二)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十三)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待国家具体办法出台后实施。 
  (十四)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按国家新制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八、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经济欠发达区(市),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区(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批。 
  市属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实行聘用制等改革,研究拟定工资套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其中,市属驻枣庄市以外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经市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本实施意见自20067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7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6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从20067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乡科级正职及以下职务35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 
  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160元退职生活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政策 
  (一)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从200671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20元,县处级520元,乡科级及以下33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30元;老工人320元。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没有明确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1993年的工改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但不涉及职务的重新认定。 
  (四)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从2006年度起列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五、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经济欠发达区(市),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区(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批。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研究拟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其中,市属驻枣庄市以外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经市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本实施意见自20067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全市改革规范工作会议材料 
  蒋         
  在全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731日) 

  同志们: 
  这次全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会议,主要是传达学习全省会议精神,对我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规范津贴补贴等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汇报,陈伟市长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刚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就一些具体工作作了安排部署。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改革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求上来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中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公务员收入分配是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收入分配有着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可以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理顺社会各方面的收入分配关系,使全体人民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其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措施。公务员法明确提出,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全面实施公务员法,落实我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就要在完成公务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的基础上进行工资套改。通过改革制度、规范秩序、严肃纪律和完善机制,逐步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和导向作用,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到机关工作,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政府工作的行政效能。 
  第三,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现实举措。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建立的,与以前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相比,有了较大改进,运行也比较平稳。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如收入分配秩序混乱,一些地方和单位政策外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区域间、部门间不合理收入差距过大;工资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工资制度本身不尽合理;工资管理体制需要改进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完善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 
  从我市情况看,2005年全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座谈会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要求,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进一步严肃了纪律,加强了管理,并对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清理和审核,摸清了底数,取消了一些资金来源不合法、巧立名目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同时,扎实推进了公务员法实施和事业单位改革,为改革规范工作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在充分调研、测算、听取意见和反复论证并报请省人事厅、财政厅批准的基础上,我市制定下发了改革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为推进改革规范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可以说,目前改革规范的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时机已基本成熟,下一步的关键就是要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统筹兼顾,通盘考虑,扎实推进改革规范各项工作健康开展 
  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当前摆在各级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中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切实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化改革、建立制度。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不是简单地增加工资,而是重在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将公务员收入分配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逐步建立统一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正常的收入增长机制。二是规范秩序、消除混乱。通过清理政策外津贴补贴,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解决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地区和部门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三是统筹兼顾、缩小差距。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逐步缩小区域间和部门间的收入差距,适当向基层倾斜,适当提高相关人员待遇。 
  (一)要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地搞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公务员工资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力求建立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形成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公务员工资管理体制。同时,将同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根据中央的要求,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从200671日起执行。 
  第一,关于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工资结构、增加级别、调整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标准、完善正常增资机制、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工资政策倾斜等方面。改革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贯彻了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级别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重略大一些,使晋升级别对提高工资发挥更大的作用;低职务对应的级别数增加相对多一些,为低职务公务员提供了充分的级别晋升空间;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使基层公务员不晋升职务,通过晋升级别也能提高待遇;对县乡党政“一把手”实行工资等政策倾斜,鼓励这些同志在基层、在一线工作。 
  第二,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为了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在制度形式和运行机制上与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起来。二是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不同类型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各类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实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三是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五是改革现行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要按照“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本着“同步考虑,分步实施,制度入轨,逐步到位”的思路,在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同时,推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先实现制度的初步入轨,再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等进程,逐步实施到位。 
  第三,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同时,相应考虑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充分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做好这一工作,要贯彻好以下原则:一要总体保持现行政策的连续性,同时完善有关政策;二要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妥善协调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关系;三要建立退休费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实现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待遇政策脱钩。 
  (二)要严谨细致、扎实稳妥地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改革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下一步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基础。我市规范津贴补贴的总体思路,就是要紧紧围绕“两个目标”,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科学运用“两个调控手段”,切实把住“两个关口”。 
  一是要紧紧围绕“规范秩序”和“缩小目标”两个目标。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归并津贴补贴项目,杜绝津贴补贴发放“政出多门”的现象;要理顺津贴补贴资金来源,逐步实现收支彻底脱钩,由财政统筹安排;要统一津贴补贴发放办法,逐步实现由工资统发专户集中发放。同时,要把不同区域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消除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差距,维护公务员队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要充分发挥市有关部门和区(市)及以下各级的积极性。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严格审核区(市)和区(市)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并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市)也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好本地区的津贴补贴调控管理。要坚持“下管一级”的原则,市要对市以下各级机关津贴补贴进行科学调控,严格管理,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三是要科学运用好经济和行政两个调控手段。要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不同区域间的收入差距。我市各区(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区(市)之间生活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公务员收入水平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各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企业相当人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务员收入,不宜简单“一刀切”。但是,不同区(市)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如果拉得过大,就会导致收入分配关系失衡,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今年我市将参照中央和省的做法,按照清理上报的2004年全市各区(市)直机关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研究设立津贴补贴调控线,征收调节基金,并建立审批制度,用经济手段加强调控,逐步将各地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同时,要充分发挥好行政手段的调节作用,通过“削峰填谷”的办法,把津贴补贴水平过高的部门降下来,把偏低的部门逐步提上去,实现同级政府不同部门津贴补贴水平大体相当。要根据中央、省的部署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形成地区间工资差距的调控机制。 
  四是要切实把好“出口”和“入口”关。要通过明确项目、设立专户看牢“出口”。为有利于监督检查、规范管理,要对津贴补贴项目进行清理归并,原则上分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大类。归并津贴补贴后,各区(市)和单位原来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对各区(市)和市直部门上报的改革性补贴,也要进行规范。要通过实行收支脱钩把住“入口”,切实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实现收支彻底脱钩,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由财政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这方面工作的步伐。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确保在3年内全部到位。对一些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筹资、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渠道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部分,以及在清理规范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必须坚决予以取消。 
  (三)要科学合理、统筹有序地考虑相关人员待遇。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多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全面落实优扶对象待遇政策,基本实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妥善安置了下岗失业人员,完善了最低工资制度,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城镇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这次改革规范前,又适当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残疾军人和“三红”、“三属”以及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相关人员和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和生活补助水平。与以往历次调资时统筹考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政策相比,这次力度是最大的。大家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改革规范工作平稳推进 
  公务员工资改革规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而且从我市情况看,虽然近年来我市地方财政收入总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但面临的减收增支因素还比较多。因此,各级务必要保持清醒头脑,从各自实际出发,全面把握当前的财政经济形势,妥善处理好工资制度改革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规范津贴补贴与津贴补贴水平增减等方面的关系,充分估计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对其他相关人员可能产生的影响,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规范工作平稳进行。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尽快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工作。各区(市)、市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市里已成立了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办公室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事局和财政局,负责承办改革规范的具体工作。各区(市)、市直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改革规范工作,组织得力人员集中精力抓好实施落实。 
  (二)要科学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实施。要按照“自上而下、分步实施、压茬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和步骤开展工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从现在起进入组织实施阶段,力争4月底前完成。各区(市)要根据本地公务员登记等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工资改革的具体实施时间,登记完成一级,改革实施一级,既要防止没有完成登记工作就进行工资套改,又要避免登记工作完成后不及时进行工资套改。对原来经过批准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并按规定条件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未完成审批工作前,可暂不进行工资套改,继续按原工资制度运行;审批工作完成后,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未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要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同步部署。要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筹考虑并协调好相关人员利益关系,搞好相关配套政策的衔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在改革规范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要坚决维护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的严肃性,不得通过违规高定机构规格、增设内部机构等方式变相增加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和津贴补贴。要坚决维护国家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待遇政策的严肃性,不得自行突破国家统一政策。要坚决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及奖金、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四)要切实搞好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改革规范政策的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改革规范工作。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外,要重点把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必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讲清楚,把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与提高相关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众收入水平统筹考虑的政策措施讲清楚。对内,要把这次改革规范的目的是建立新机制,而不是简单地增加工资等问题讲清楚,把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讲清楚。各区(市)、市直各部门要按照中宣部制定的统一宣传提纲,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工作,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和动态,及时通报有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意炒作,为改革规范工作创建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同志们,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周密安排,全力做好改革规范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_(原文)

枣庄工资套改(百渡搜索)